巨额欠款为何追不回?法官一文说清楚!
1992年
A公司转让名下服装厂全部产权
转让价款为300万元
分三年支付
最后一期付款时间为1994年底
B公司在支付了100万元后
取得了房地产权证
但B公司仍有200万元转让款未付
2022年
A公司起诉B公司
支付剩余转让款200万元
但却未获法院支持
这笔近20年前的巨款
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打了水漂
今天,青小法就和大家聊聊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知多少?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旨在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法律关系稳定之间的平衡,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怠于主张自身权利是对权利的放任和漠视,“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律救济,不受法律保护。试想,如果诉讼时效制度缺位,则权利人可以在请求权产生后无限期的时间内,随时突袭主张权利,无疑将摧毁义务人稳定的社会生活,并牵连至与其交往的无辜第三人,严重扰乱社会关系的有序、稳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时效期间届满并不发生请求权消灭的法律效果,只是使义务人获得时效的抗辩权。换言之,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应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若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的,查明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若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得以支持。
诉讼时效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即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相应债务。
诉讼时效的性质
诉讼时效制度属于强制性规范,以下行为无效:
当事人排除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约定无效;
当事人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无效;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前,债务人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短期时效期间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特殊短期时效期间
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优先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比如:①因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一年;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③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④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1.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仅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以及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所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以下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四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与身份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1001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四类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19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①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②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③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则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0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民法典》第510条和第511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0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0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05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06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07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1.时效中断,指在普通短期时效期间或者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内,出现法定的中断事由的,自中断事由出现之日,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短期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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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申请支付令;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⑤申请强制执行;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⑦在诉讼中主张抵销;⑧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时效中止,指在普通或者特殊短期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客观障碍,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一律继续计算六个月的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效果
1.对债务人的效力: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2.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效力减损,成为一种自然权利。
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债权人仍可转让、质押或者抛弃该债权。
从权利消灭或者从权利之义务人获得抗辩权。
《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701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文中所涉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 | 钱秋怡
编辑 | 崔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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